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1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争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湘发[200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统筹规划,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调整与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5、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06年底城市四区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80%。醴陵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制定。2008年底,城区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全市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覆盖城市四区(包括乡镇)及醴陵市城区。
二、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区要认真分析当地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按照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株洲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机构,要积极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二、三级医院参与、承办或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或每3—5万人口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五)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逐步在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室,并组织专家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问题进行指导和开展咨询活动。
(六)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的格局。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七)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要求,按照省制定的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和人员配置基本标准执行。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八)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按照群众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师,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中医药特色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三、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具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病床),对城市低保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政策。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疗服务进行扶持和捐赠。落实社区医生责任制,明确社区医生责任范围,为康复期患者提供跟踪服务。要方便患者就诊,实行家庭病床制度,并实行上门服务。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建设。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建立吸引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机制,对经考试考核合格聘用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并在职称评定上给予适当倾斜。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医德医风教育,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全员转型培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基地,有计划的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医院和卫生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与管理骨干。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继续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半年的制度。
(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合理分工的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逐步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和分级医疗制度, 逐步将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基本医疗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建立并落实大中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 “双向转诊”制度,大中型医院要负责扶持辖区内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大中型医院,各医院康复期的住院病人要及时转诊到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和医务人员人事代理制,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安全。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四、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数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其中,市级财政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城市四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2元/人,各区财政不得低于2元/人,并要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而逐年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经费根据财政、卫生部门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的落实情况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进行补助。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调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将增量部分重点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同时,落实“费随事转”等相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专项任务的完成。三是各级政府要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项目。
(十五)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各级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小病、康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
(十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应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关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地方政府基金;禁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十七)加强部门协作,落实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必要的改扩建或新建给予支持。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作为对社区工作考核条件之一,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并认真监督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标准,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统筹安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解决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服务人员岗位津贴,配备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器械、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并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五、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市里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区和醴陵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落实工作任务。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街道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组织协调辖区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十)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条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