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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本主题由 你健康,我快乐! 于 2008-3-24 11:17 分类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
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湘发[2006]1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目标
组织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促进城市优质卫生资源进入社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有效、经济的基本医疗与卫生保健服务。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三级医院举办的除外)都要有一所二级或者三级医院实施对口扶持和指导。
二、对口支援任务
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通过下派专家指导、接受人员进修、支持技术设备和联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一)帮助、参与受援单位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要,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临床技术骨干轮流到社区驻点服务,帮助并参与社区门诊、会诊、巡回医疗、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开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技术指导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帮助做好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根据需要,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技术专题讲座,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进和规范内部管理。围绕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和要求,指导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考核办法,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指导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落实双向转诊制度。
(四)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善设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支持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用的常规医疗设备,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努力达到《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三、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对口支援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对市州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具体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管理、就近和定点挂钩的办法,统筹规划所在城市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个确定对口支援的上级医疗机构,并组织协调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县级市的对口支援工作,由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一所公立二、三级医院一般对口支援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可对口支援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州、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二、三级医院要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指定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到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察,在支援与受援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三年一个周期,研究确定对口支援项目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签订对口支援目标责任书。
(二)完善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对口支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对年度实施计划不落实的要督促限期改进。要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的周期评估制度,每周期末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连续三年达不到要求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三)落实相关政策。承担对口支援的医院要保证派驻人员的各项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解决交通等有关费用;派驻的临床医师晋升相应技术职务前在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入下农村基层服务的时间。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派驻人员的业务工作,为派驻人员提供生活便利,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对口支援医院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鼓励公立二、三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离退休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服务,其原有离退休待遇不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调研,逐步完善有关政策,促进对口支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责任制,把对口支援工作纳入省对市州、市州对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与表彰。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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