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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本主题由 你健康,我快乐! 于 2008-3-26 10:02 移动

湖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动态变化及死亡主要原因,进一步改善儿童保健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m, J; G& ^/ ]9 b, {3 [
第二条  本办法监测管理对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在1000克及以上)的活产儿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包括本地户口和非本地户口的暂住人口)。
7 G+ t- V5 f7 m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干预措施。  U3 P/ _1 M9 |$ X: n$ e0 Q
第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业务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信息监测质控,每半年完成一次辖区相关工作分析报告。( K: s& T$ Q# {* N  c9 [; ~" n
第五条  实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在本单位发生死亡的监测管理对象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报告职责。
9 U2 H: m* C1 X(一)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报告责任单位;  : N  ]4 T" p* h3 E' S4 `2 q
(二)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转诊单位是报告责任单位;   
) E/ v- r+ ?3 Z(三)转诊的5岁以下儿童被接受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单位是报告责任单位;3 U, s  g& c" \. s! Y
(四)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妇幼专干是报告责任人。
$ Q. N# g3 @" q) @& \- f第六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流程与时限要求。
& {4 Y; n6 y0 [, ]/ {(一)村(社区)妇幼保健员或乡村医生在每月例会时,上报本村或本社区出生婴儿名单,并向乡级(街道)妇幼专干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线索。
8 P6 [- ]0 V: B1 ~8 L- L/ J(二)乡镇(街道)妇幼专干在接到死亡报告2周内进村入户调查儿童死亡原因,填写死亡报告卡、死亡登记册。每季度向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死亡季报表、死亡报告卡。  r. M4 ?) F+ A# O: O% C4 ~  r
(三)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须及时填写《湖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附件1)和调查表(附件2),报送医疗保健机构医务科,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生死亡的2周内报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由乡级妇幼专干汇总后,再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7 s( H; t- ?; A
(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死亡报告卡内容录入计算机后,每季度通过网络直报向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死亡报告卡,同时向市级上报死亡季报表。省“三网”监测县市区每季度还须将死亡报告卡逐级向市、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b6 C: L0 s8 n7 ~: }
(五)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死亡季度报表。
* ^+ y! h6 r7 s1 }  Z* a第七条  按照《湖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规范(暂行)》定期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6 v5 i' d" P0 t* c第八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本单位或辖区儿童死亡登记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死亡报告卡的计算机录入,并妥善保管好原始表卡、评审及分析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 }* b( K6 A  R( z: u'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 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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