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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评估验收办法

本主题由 你健康,我快乐! 于 2007-11-10 21:07 置顶

湖南省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评估验收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9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1号)的精神,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活动,并组织评估验收。为客观公正地做好评估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验收依据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指导标准(试行)》为全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用房、基本设施和诊疗设备配置、技术人员构成与业务技能、业务管理等。突出业务技能与业务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估。
二、申报验收程序
1、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中心卫生院和防治结合型卫生院产科建设情况逐一进行评估,填写《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评估验收表》(附件1)备查,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评估分数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县级评估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县市区,可向市州卫生局提出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申请评估验收报告,并提交全县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工作总结,填写《湖南省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评估验收汇总表》(附件2)。
2、各市州卫生局对县市区上报的创建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的现场复核。其中对批准开展剖宫产手术的乡镇卫生院复核比例要达到80%以上,开展平产助产的乡镇卫生院复核比例不少于40%。市级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省卫生厅写出市级推荐报告,并在验收县市区上交的《湖南省创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评估验收汇总表》上填写市级考核情况,一并上报省卫生厅。
3、省卫生厅对市州推荐的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省级复核。其中对批准开展剖宫产手术的乡镇卫生院复核比例不少于50%,开展平产助产的乡镇卫生院复核比例不少于20%。省级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作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
三、评估验收办法
1、县级实行全面评估,市州和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评估。省、市、县三级均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验收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对被考核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记分,其中开展平产助产技术服务与开展剖宫产助产技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分别使用不同的评估记分表。
2、实行百分制记分方法,两类卫生院总分均为100分,75分为合格,低于合格分数以下者要限期整改。其中分数在70—74分者,整改时间为6个月,6个月后可以提出再验收的申请;分数低于70分以下者,整改时间为12个月,12个月后可以提出再验收申请。
四、奖励办法
对经省级评估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卫生厅授予“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管理与监督
1、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各市州卫生局要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基础和产科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本辖区各县市区三年分期创建工作规划,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乡级产科设置的实际需要和创建工作规划,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个进行建设与管理指导,确保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促进整体创建目标实现。
2、严格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评估验收标准,统一评估方法,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对弄虚作假的地方和单位通报批评,并推迟评估验收时间。
3、对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取消“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合格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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