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
湘卫合医发〔2005〕3号
各市州、试点县市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效益,我厅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自费药物比例。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外自费药品使用考核制度,加强对目录外自费药品使用审核,合理控制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认真遵循用药规定,严格实行参合农民自费药品用药告知认可制。
二、加强《基本药品目录》的宣传和培训。各地要在辖区内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基本药品目录》,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上墙张榜公示;要组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掌握、熟悉《基本药品目录》。
三、《基本药品目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自定。各地要将《基本药品目录》迅速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目录如期顺利启用。
四、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合管办。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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