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连续参合:要有制度设计
健康报2007.12.27 6版
作者:詹晓波
笔者在与某区农合办一位工作人员的交谈中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细节:他到了一个新农合展开较好、参合率也较高的村时,村干部向他反映了一件事。这个村有户人家的妻子生了大病,在前一年度从新农合得到了近两万元巨额补贴很是感谢,但这家人却出乎意料地在新的年度不准备再参加新农合了。这使他百思不得其解:对参加新农合,观望者大多是那些心存疑虑的人;不再参加新农合的,大多是那些对新农合的期望有比较大的心理落差的人;像这样得到了很大实惠却断然退出新农合究竟是为什么呢?他经过多方打听,才从该农户的一位好友那儿了解到,该农户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因为觉得自己不可能那么倒霉,今年得了大病来年还得大病吗,既然如此,何必再拿出钱来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为的就是大病有个保障,万一以后有大病,再参加就是了,反正今年的几十块钱可以省下了。这就是那家人的真实想法。
坦率地说,这并不是个别地区个别农村居民对新农合的认知水平,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参合心态——参加新农合的基本出发点是自己一家人的大病保障,他们的共济意识和共济理念比较淡薄,简言之,利己意识远大于利他意识。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参合具有很大的功利性和投机性,即期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补偿。
这件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农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制度设计时,对参合人员的参合心理缺乏必要的认知和把握,对由此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应对构想和应对措施。而当问题出现时,又没有及时做出必要的反应,给农民连续参合造成了负面影响,影响了他们连续参合的积极性,并在客观上影响了新农合的参合率。
这提醒我们,在设计新农合制度时至少应重视对参合人员的参合心理的认知的把握。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已有的制度,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具体而言,在制度层面鼓励农村居民连续参合,可以在不降低全体参合农村居民报销比例的前提下,按连续参合年限,逐步提高参合农村居民看病的报销比例。这一比例的提高应当是小幅的,以免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比较大的压力,但这一比例应随着连续参合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使参合农村居民真正尝到甜头,得到实惠,从而调动起他们连续参合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以五年左右为一个周期,设计看病报销的比例比较适宜。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