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
临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
(草 案)
一 、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扩大受益面,增强农民互助共济的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 、基本原则:
①激活三级卫生网络,更好地服务老百姓。
②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要。
③对参合农民实行“自由选择,全年封顶”的方式,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保证基金平衡。
④门诊统筹与门诊家庭帐户同步进行,扩大门诊受益面,调动广大老百姓的积极性。
三 、基金分配、用途、管理
①“门诊统筹“每人按10元标准提取,以市为单位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使用,由市合管办、乡合管站监管。
②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③门诊统筹资金由市合管办统一管理,按本乡(镇)实际发生门诊费用数额拨付资金。
④门诊家庭帐户的使用: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市“一卡通”。
⑤本年度未用完的门诊统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 、补偿范围:
①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②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光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③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
五 、补偿标准:
①参合农民在村级定点卫生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40%报销。
②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30%报销。
③参合农民在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0%报销。
④封顶线:参合农民每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检查费最高补偿限额为10元,不足10元的按实报帐,每人全年限报10次,累计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100元。
六 、补偿流程:
①参合患者在本乡(镇)、村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直接减免,并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将参合人员补偿信息录入电脑并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必须鉴字认可后给予补偿。
②凡需到市直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必须先到本乡(镇)卫生院转诊,未经转诊的其门诊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③在市直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采取先付后补。(先到医疗机构付费诊治后,凭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票、检查结果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报帐,信息由乡镇卫生院登记并录入。)
④村卫生室每月24日将该月《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上交乡(镇)卫生院合管站审核。由乡(镇)卫生院信息员在电脑上分村打印村录入的补偿信息汇总表,连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本院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于26日前同本院的住院补偿的资料按序整理后一并递交市合管办。
⑤市合管办稽审股于30日前将各乡(镇)合管站交来的资料进行复审,通过复审鉴字后,交财务股报领导审批由财务股按审核补助金额拨付给各乡镇合管站,再由合管站按各村汇总金额拨给村卫生室。
七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①在本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③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④经审查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⑤超出药品限价,医疗项目限价的部份。
⑥未经转诊的门诊医药费用。
八 、监督管理:
①对试点的村卫生室进行资格认证、合格后发放“合作医疗门诊试点卫生室”的证牌,并向社会公示。
②各个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醒目的地方悬挂《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医疗门诊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市、乡、村三级病人管理办法》《补偿公示栏》。
③实行医疗费用补偿公示制,凡本乡(镇)参合农民发生的补偿款,每月25日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④乡(镇)合管站要加强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合理增长,村级卫生室每次平均处方值控制在25元以内,乡(镇)卫生院的次处方值控制在33元以内,市级医疗机构的次处方值控制在80元以内,每季度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⑤由乡镇合管站每季度对本乡(镇)的各村定点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合管办汇报。
⑥进行举报投诉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举报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市合管办电话、乡镇合管站电话)对投诉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九 、基金风险:
门诊统筹基金是以本乡镇实际参合人数进行管理,总额控制。当门诊医疗补偿金出现透支时,先由门诊统筹风险基金解决,但仍不能满足透支则风险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发生业务补偿比例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十 、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2、本办法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3、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