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文件和省市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现将政策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起付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2、报销比例: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40%;
3、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未按规定报告的报销比例下浮5%;
4、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40%,未按规定报告的报销比例下浮5%;
5、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3万元。
(二)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平产分娩定额补助为300元/人次;剖宫产定额补助600元/人次,不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按平产补助,病理性产科按住院补助标准补偿。
(三)狂犬疫苗接种补偿标准。接种狂犬疫苗定额补助80元/人次;接种狂犬疫苗和抗狂犬血清(或免疫球蛋白)120元/人次。
(四)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加大对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的力度,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调整政策执行时间。调整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6月1日后补偿的按照调整政策补偿;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出院已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按照调整政策进行追补,住院剖宫分娩、狂犬疫苗门诊接种补偿不纳入追补范围。
二、提高筹资标准,筹备启动门诊补偿
根据中央、省市合作医疗精神,2009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人,各级财政配套资金80元/人,缴费总额达到100元/人;为有效扩大新农合受益面,缓解门诊医疗费用压力,提高广大农民参合积极性,从2009年开始实行门诊统筹补偿,明年增加的20元/人全部用于门诊统筹。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新农合政策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村民了解新农合政策,为2009年筹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三级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村级补偿公示和追补对象公示,接受社会和村民的监督,确保公示到位,确保追补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参合筹资、三级公示、反馈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等工作,协助做好参合病人意外伤害调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提高受益度;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报道,提高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率和参合农民参合的主动性;财政部门要落实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补偿款;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五保、低保、优抚对象的摸底核定工作,及时落实个人自缴费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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