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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株洲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

本主题由 你健康,我快乐! 于 2008-6-11 10:43 置顶

株洲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

株洲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细则

为落实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社区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目的
督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及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考核的主要依据是:
1、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意见》(湘财社[2007]13号) ;
2、省卫生厅《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试行)》(湘卫妇社发[2007]13号);
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湖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6〕13号)
4、中共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株办发[2006]13号);
5、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株政办发[2006]33号)。
三、考核对象:
株洲辖区内所有依法注册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程序: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查,市县两级卫生局、财政局全面检查,省卫生厅重点抽查相结合,一年进行两次。每年6月1日和10月1日前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当年《株洲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细则》(附件)对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局、财政局,县级卫生局、财政局在6月10日及10月20日前分别进行两次检查,并将机构自查情况及县级考核情况汇总分别于6月30日及10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每年11月15日前组织专家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全面考核,并抽查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12月迎接省卫生厅专项抽查。
五、考核结果与经费下拨: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直接与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挂钩。经费下拨前县级卫生局、财政局要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考核结果将自动生效。全年经费分两次下拨,上半年考核结束后,市区两级财政补助经费下拨50%。11月底前县级财政补助经费必须全部下拨到位。中央、省级经费与剩余的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在省卫生厅抽查结束后进行下拨。考核发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当年公共卫生补助经费。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成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邓多福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党组书记胡景铭、市财政局金美芳副局长、市卫生局龙国锋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唐海清、颜进取、王意薇、纪检组长刘飞、工会主席郭跃钢、调研员李新忠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专门协调处理每年考核评审工作。并在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级社区卫生工作技术指导专家库,考核成员由专家库产生。
2、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具体开展各项公共卫生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公共卫生任务。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督促社区卫生机构定期上报公共卫生服务统计报表(株卫基妇发﹝2008﹞6号),对于上报不及时或者虚报数据的机构要酌情扣分。

附件:株洲市2008年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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